美国国防部战争法确立三个相互依存的指导思想:军事必要性、人道和荣誉。它们为其它战争法原则(例如相称性和区分性)、战争法相关条约和习俗的基础,也为其它没有具体法规的情形提供指导。
这三个指导思想可以具体展开为五类原则。
1. 军事必要性原则
军事必要性指的是在不违反战争法的前提下,能够尽快有效地击败敌人所必需的一切措施的合理性。这些措施指暴力、物理破坏、宣传战、谍报战等,还包括战争行动中附带的事故性伤害(incidental harm)。后者由下面谈及的所谓 “相称性(proportionality)”法则来规范。
军事必要性不可以凌驾战争法之上,不可以成为采取战争法禁止的行为的借口。
有些战争法规则提供不遵守战争法的例外,即在绝对必需(absolutely)和不可或缺(imperatively)军事必要下,可以违反战争法的具体规定,但同时要求不可以把军事必要性与单纯的军事行动的便利混为一谈。
2. 人道原则
人道可以被定义为禁止为实现合法军事目的而造成不必要的痛苦、伤害或破坏的原则。
3. 比例相称性原则
比例相称性可以被定义为:即使一个军事的行为是正当的,但也不得以不合理或过度的方式行事。
4. 区分性原则(Distinction or Discrimination)
指的是冲突各方主要区分武装部队和平民,以及区分应受到人道保护和未受人道保护的设施。
5. 荣誉原则(骑士精神)
美国战争法的荣誉原则指的是在战争的攻防中交战方之间作战的一定的公平性和互相尊重。一个有助于理解的翻译是骑士精神。
荣誉原则的一些例子:尊重战争协议规定的条件和义务、作战中不穿对方的军服、不在双方约定非敌对的情形下开战、不假装非敌对的关系、不强迫对方国民加入针对他们国家的战斗、不在两军战斗中注入个人仇恨(即视战斗为国家军队之间的职业/专业工作)、不虐待俘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