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工作年度的最后一天,最高法院发布了两个案件的判决。这两个判案凸显突出了美国民主面临的一个挑战,该挑战直接源自建国者的一个影响深远的误判:他们授予国会的权力超过了政府的任何其他分支,而且错误地认为国会将具备一种机构责任感和权威。而实际上,国会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党争机关,党争完全抽干了国会该有的独立的公共责任感。而美国的民主因此而遭难。
上述两个案件乍一看似乎毫无关联。一个是西弗吉尼亚州诉联邦环保局案,在该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环保局在奥巴马执政时期制定的清洁能源规则。法院依据的是所谓的 “重大问题信条”,这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法律观点,该信条的意思是:如果国会打算授予某个监管机构以重大权力来制定新的规则和条例,国会必须明确地做出这样授权。(环保局未具备国会的明确授权,它颁布的清洁能源规则被因此被西弗吉尼亚州起诉成功。)
第二个案件是拜登诉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支持拜登政府推翻特朗普政府让非法移民 "留在墨西哥" 政策的决定,该政策要求少数在边境被拘留的非墨西哥国民在遣返程序期间在墨西哥等待。
这些案件有什么共同点?它们都是由于严重成问题的国会的不作为而产生的。在 "环保局" 一案中,行政部门是为了回应对气候变化的合理关切而制定规则。但根据宪法,行政部门本不应该是一个立法机构。在 "留在墨西哥" 一案中,国会未能为足够的移民拘留设施提供资金,使总统无法遵循国会的要求,对那些不是 "显然和没有合理怀疑" 有权入境的移民 "予以拘留"。这使总统只能选择或是将移民释放在国内,或要求他们返回他们据此抵达的 "与美国相邻的外国领土"。
《宪法》第一条第1款规定:"本宪法授予的所有立法权都应归于美国国会。" 随着国家行政的发展,国会已有效地将其部分立法权授予行政机构,由行政机构来制定和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例如,管理美国移民、环境政策、工作场所安全和证券业的许多规则是由行政部门颁布的条例,而不是由国会通过的法规。
首席大法官罗伯茨认为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是有问题的。他在为环保局案件的写的多数法官意见书中写道,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权力的任何调查必须回答 "国会事实上是否有意授给了该机构主张自己享有的权力" 这个问题。如果国会并不打算授予该机构这种权力,那么该机构就没有采取行动的法律权力,无论事情多么紧迫或危机多么紧急。换句话说,如果国会对一个情况未能采取行动,国会的不作为本身不等于国会授权行政部门来填补一个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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