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美国联邦政府1977年通过一个法律,禁止美国公民和美国实体为其商业利益而贿赂外国政府官员。该法律的名称是《反海外腐败法》
美国司法部对该法律做的说明是:
1977年的《反海外腐败法》 ("FCPA") 的目的是使某些类别的人和实体,出于获得国外的业务的目的,通过向外国政府官员付款而获得外国政府官员的协助的这种行为成为非法。
具体而言,《反海外腐败法》的反贿赂条款禁止任何美国公民和实体用任何途径向任何人提议、支付、承诺支付或授权支付金钱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同时知道这些金钱或有价值的东西,将被直接或间接提供(或许诺)给外国官员,从而:
1. 影响和诱使该外国官员用其官方地位做出有悖于其法律职责的行动或采取有悖于其法律职责的不作为,或者
2. 让自己获得任何不正当的优势,来帮助任何人获取和保持业务,或将业务导给任何其他人。
从1977年开始,《反海外腐败法》中的反贿赂条款适用于所有美国人和某些在美国发证券的外国发行者。随着1998年的一些修正案的颁布,《反海外腐败法》的反贿赂条款现在也适用于在美国境内(或通过中间代理人在美国境内)活动或注册运营的外国公司和外国人,只要他们在美国有促进这种腐败性付款的行为。
争议
《反海外腐败法》一直受到争议和批评,即它的执行是否阻碍了美国公司的海外投资。 该法案随后在1988年进行了修订,提高了认定贿赂行为的证据标准。
案例
美国和在美国注册运营的一批公司因贿赂外国政府官员被司法部调查惩戒,包括沃尔玛、西门子、新闻集团(默多克公司)、惠普、Goodyear 轮胎公司、BAE 军工公司、孟山都、Hilliburton(以承接国防部合同在伊拉克和阿富汗提供保安服务著名),雅芳(Avon)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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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江淳独步作者对《反海外腐败法》的背景来历有一篇详细介绍,建议进一步阅读 美国在全世界围捕腐败企业的法律武器是如何炼成的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