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有时候说他们在两个地方人人平等:投票箱和法庭。甚至把在投票箱和法庭上的平等当做所谓 “自由民族” 的定义。"开国先贤"、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有这么一个说法:“代议制和陪审团判决是自由的心和肺,没有代议制和陪审团,我们没有其它办法抵御被当做马一样驱使、羊一样割毛、牛一样干活、猪狗一样饲养。”
不幸的是,投票箱上的平等现在有了疑问,虽然美国还是“一人一票”,但政治运作过程跟金钱有了很大关系,候选人获得大笔资金支持,最近的选举显示出千百万资金规模的、自行运作的广告攻势。
剩下的是陪审团判决。杰佛逊曾说:“我认为陪审团判决是人类想象得出来的可以让政府信守宪法原则的唯一支柱。”
点燃美国革命火种的案件
1734年,当时的纽约周报出版人辛格印了一篇专栏,批评英国任命的纽约总督克劳斯比解雇一位法官的做法,辛格被以煽动诽谤罪逮捕入狱。辛格在法庭上被陪审团判决无罪,因为他印刷的是实情。
辛格案例保障了此后的新闻自由 - 只要报纸印的是事实,其编写人员和发行人就不可以被以诽谤判罪。从此,报社得以自由公开批评英国皇家,开始培育后来导致革命的氛围。
陪审团判决的起源
陪审团判决的起源的一种说法,是1215年英国国王和臣民的叫做 “大宪章” 的协议。其中规定:“任何人不得被拘捕、剥夺法律权利、流放,或以任何方式被消灭、敌视和起诉,除非由他的同胞的依法判决。”
实际上,公元前2000年,埃及人就有陪审团处理冲突的做法。公元前6世纪,陪审团在希腊已经成为通常的实践。希腊的陪审团体系演化成为罗马的陪审图制度,随后可能在罗马人征服英国时带入英国,在公元800年,陪审团判决在英国成为广泛采纳的做法。
美国的实践
1. 涉及坐牢的刑事案件应配有陪审团。
2. 陪审团的判决必须是全体所有人一致同意,即必须所有人都同意被告有罪才能判决被告有罪,只要有一位陪审员有自己的理由怀疑检察官的指控不实,罪犯就无罪。
3. 陪审团应由12人组成。如果惩罚不到6个月,陪审团人数可以降低到6个人;在各方要求和被告同意下,法院可以同意去除陪审团最低人数的要求和一致同意的要求。
4. 陪审员应该从社区成员中随机选拔,必须是18岁以上的当地美国公民。
5. 检察官和辩护律师都可以进行对陪审员的筛查,根据各州法律,以正当理由排除一定的数量的候选陪审员。这些正当理由包括陪审员不能事前对案件持倾向性先入之见,陪审员的个人命运和利益不能跟案件结果相关。
6. 即使通过筛查的陪审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还可以武断地拒绝一定数量的陪审员(Peremptory challenges),意图是保障一个不带偏见的陪审团。
支持陪审团判决的说法
一种说法是之所以在裁决有罪上不能由做案子的同志(即与案子相关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来裁决,而是完全依赖陪审团裁决,是因为法官和检察官们 1)因从政志向、职业生涯升迁、行业人事关系纠葛、潜在政商关系影响,而容易在掌握唯一判决权时忽略、缺失社会公正正义;2)与大多社会成员感受脱节。
陪审团判决的做法排除专业人员的判断吗
1. 陪审团判决的实践不排除专业人士的参与。比如阐明法律究竟怎么说的,必须是法学专业训练的法官;比如提出起诉的控方,必须是法学专业训练的检察官;比如担任辩护的必须是法学专业训练的律师。
2. 被告是否有罪的裁决,必须由当地居民随机抽取组成的陪审团来做出,而不是由这个案子的法官、检察官或辩护律师做出。(但不妨碍跟案子无关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被选为陪审团成员)。
3. 在阐述专业问题时,控方和辨方都可以(必须)引入专家意见为陪审员考量案件提供指导。